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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3日在秦医御府养生有限公司多功能会议厅成功举办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活动
 
详细说明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课件内容

大家好!

   今天,是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的日子,很荣幸能够有机会跟大家一起学习、分享和解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按照国际标准,我国早在1999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现在老年人口年均增长800万人,到2030年将达到4.3亿人,平均每3个人中就有1个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小型化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空巢”老人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跑步前进”的人口老龄化正使我们遭遇各种各样的问题,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容忽视。

   一、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生活中,有的子女要求老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有的子女还干涉老人遗嘱的内容;有的子女在获知老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由于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使老人被迫多次修改遗嘱,造成老人身心受到很大伤害。

   有的子女直接占有老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有个案例,75岁的老吴回老家小住。临行前,女儿说帮她保管其银行存折和身份证,以免丢失。老人想想有理就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女儿就把钱取来挪作他用。老人知道后,催要了一年,女儿就是不还。    

   还一些子女对再婚老人的权利极不尊重,经常被忽视。如一方老人生病住院,子女们就将继父、继母挡在病房外,不准探视;还有“不赡养继父,怕无法继承财产,竟鼓动86岁的母亲与共同生活了40余年的继父离婚”的荒唐案例。   

  二、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受赡养权。老人应该老有所养。受赡养权包括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2、社会保障权。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3、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离婚、丧偶之后的老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关于老人的“居住权”,法律规定老人对自己的私房,享有所有权,可以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老人对自己承租的公房享有房屋租赁权。房屋动迁过程中,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人同意,不得将老人承租的公房买断或将买断所得的钱款占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动迁时,借口无房居住而挤占老人住房。

  4、自由处分遗产权。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财产以及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5、继承权。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 
三、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内容是什么?

  1、新法着力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结合中国的特色,将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老人生活创造安全、便利环境。

  3、创设老年人监护制度。新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新法突破了我国监护法律制度,一方面充分体现尊重老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扩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由原来的精神病人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
  4、具体细化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新法规定,老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明确了相应组织可以与老人签订扶养、扶助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

  5、确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将经常看望老人、问候老人写入法律。

四、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几点建议

  随着老年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私有财产的增加,订立遗嘱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做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在工作中还发现存在大量因为没有遗嘱或订立的遗嘱产生歧义、遗产处置出现争议等而引发的家庭矛盾,有的甚至对簿公堂,亲人变成仇人,这不仅仅影响家庭和睦,而且伤害老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他们的临终遗愿。结合我们承办的一些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给老年朋友提几点建议。 

 1、不要过早的分割财产,改变传统观念,及时订立遗嘱。

   我们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早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矛盾纠纷。有些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临终、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可能意识不清、思维混乱,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的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非常普遍。

 2、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意识,坚持自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的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3、注意选择遗嘱的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很难完全把控。

  4、内容合法完善,在遗嘱、遗赠、赠与协议中要明确受遗赠人、受赠人。

   遗嘱的内容要完善,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措词要精准、严谨、全面、具体,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多字,甚至标点符号都不能错。书写清晰,不得涂改,纸张耐久,利于保存。杜绝使用“由谁全权负责”,“尽量遵从父母的心愿”等含混模糊语言;不能处分其他人的财产;不能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

  5、遗嘱订立后注意保密和保管

   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还要妥善保存遗嘱,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老人有必要作好遗嘱保密工作,实践中最好是委托专门的机构来保管遗嘱,委托其宣布和执行遗嘱。

  

   陕西“寄托”遗嘱库是面向社会公众,为之提供登记、查询、存放遗嘱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各界提供资产的清理、界定、分析和管理;遗嘱继承;家族企业风险管理、财富传承;家族企业接班人的专家帮扶计划等服务;是西北地区首家遗嘱存放机构,安全、保密,具有公信力。陕西“寄托”遗嘱库老年人遗嘱服务项目是为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提供遗嘱范本、预约登记、查询遗嘱、保管遗嘱服务的一项公益项目;这一项目的启动无疑是为许多老年朋友解决了后顾之忧。不仅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纠纷,促进和睦,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更有利于构建美丽繁荣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意义。  今天的学习到此为止,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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