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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 还得夫债妻偿?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5/11/23 13:50:50 阅读:2378次

名律铁案

夫妻离异之前,丈夫向别人借款近百万,离婚后又“人间蒸发”。而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定由本已和前夫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负责”的前妻负责偿还。这个发生在海南的案例让不少公众颇有些不寒而栗:若是有人在离婚之前恶意举债,然后玩消失,那岂不是没有任何风险地钻了法律空子?在专家的眼中,因离异引发的超复杂案例远不止于此。婚前财产混同、父母遗赠被分割、共同财产的转移、配偶再婚影响孩子权益……真成了“嫁人有风险,娶妻需谨慎”。

案例聚焦

丈夫私下欠钱离异后“夫债妻偿”

在专业人士的眼中,海口市民江燕(化名)的遭遇其实并不算罕见。2012年年底,江燕的前夫翁某某突然“人间蒸发”了,所有联系方式都找不到他。不久,一个追债电话打到了江燕的手机上。

追债的杨某说,江燕的前夫因做生意先后从他手里借了95万元,有借条为证。由于找不到人,他只好把翁某某和江燕一起告上了法庭。而江燕也拿出了她和翁某某的《离婚协议书》,上面清楚约定: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债权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知情的情况下所欠的债务,由其负债人自己全额承担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江燕说,前夫借钱的事情虽然发生在没离婚的时候,但当时双方已经分居,这些钱她一点都不知道,而且也不是用来供双方共同生活所用。但是,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却让她莫名惊诧。

法院判定:二人离婚时,对婚姻期间的对外所负债务的约定,只对他们两人有约束力,对原告杨某没有约束力。故原告请求被告江燕对被告翁某某借款95万元中的8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江燕对被告翁某某借款中的8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燕不服,现在已经提出上诉。

此事一出,网民的评论异彩纷呈:有认为“葫芦官判断葫芦案”的,觉得作出判决的法官将成为“彭宇案”一样的里程碑式人物;有认为债主可能与前夫合谋骗江燕钱的;有表示今后自己离婚也可以这么干……

法律剖析

若圈套天衣无缝真能钻法律空子

这个案子的判决合理吗?江燕所遇到的债务风险有办法规避吗?如果真的是债主与夫妻一方恶意设下的圈套,能够被法院发现吗?在专业律师看来,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着让人钻空子的可能。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继承部主任陈凯说,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来说,当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问题。该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况除外。

“按照这项司法解释,只要双方还是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就是双方共同债务。要想避免江燕这样的问题,就必须要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陈凯说,网民们所担心的“离婚前故意借钱”等问题,其实在当前的涉及离婚的财产诉讼中已经出现。

为了这个远在海南的案子,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结合手里的案子,仔细研究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邓美秀律师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法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法官来说,不能只是因为债权人拿着借条,就轻易地认定债务关系一定成立,然后让并不知情的离异一方赔钱。”邓美秀说,判断债务是否成立,包括很多关键因素。比如借款的数目与当事人生活、经营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借款的用途去向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证据。例如,一个月收入两千的人,突然在离婚之前私下借款几百万上千万,并且除了借条以外,钱款的交付方式、去向都说不清楚,那么法官就有义务查明真相。

“或者,借款确实成立,但肯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拿去赌博了。这种情况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地按照借条就判还钱。”

但是两位律师都承认,假如真的有人刻意来钻法律空子,例如某位商人在离异之前,向生意伙伴大量借款,并且能够出示银行转账凭证,提供借款的合理用途,然后“玩失踪”,那么一旦被追款人告上法庭,其前配偶也只能被判赔。

邓美秀律师强调说,如果受害一方能够找到证据,证明自己是被人蓄意欺诈,当然可以不还钱,而且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追究欺诈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很显然,获得这种证据的难度很大。

律师提醒

夫妻分手财产纠葛防不胜防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离婚官司当中,连专业人士都感到棘手的财产纠纷还有多种。对于绝大多数准备携手走完一生的夫妻,很难在花好月圆之时细致地将名下财产分割清楚。而到了劳燕分飞的一刻,当年的浓情蜜意往往只化作对财产的锱铢必较。

归纳起来,比较难以处理的财产纠纷还有如下几类:

婚前财产混同

市民王某结婚前名下有一笔价值100万元的股票,婚后,王某将股票变现,并拿这笔钱购买了一套房产。几年后,王某要与妻子离婚,妻子要求分割房产。王某认为,买房的钱是自己结婚前炒股挣来的,不属于婚后财产。但是,在买房时,这笔钱并不是直接从股票账户转给开发商的,没有证据能证明交给开发商的财产来自股票变现的款项。而且房子确实是婚后所购买的,理所当然被视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了。

类似的问题在很多夫妻之间以另外的面目出现。婚后,其中一方(多为男方)的父母出资交了首付,由小夫妻还贷款,房产证上写了小夫妻的名字。一旦双方闹离婚,产权纠葛立即出现。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问题给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案。在婚姻法第七条中规定,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些较为前卫、法律意识很强的公民在婚前曾做了财产公证。但是一旦婚后双方财产有所转化,如股票款变成了购房款之类,转化的时候又没有保留清晰的证据,今后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一样要陷入法律困境。特别是如果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转入到对方账户,只要双方对这笔钱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容易被认定为“婚内赠与”,再想讨回,难度就太大了。

父母遗赠被分割

市民何某结婚后五年内,父母先后去世,都没有留下遗嘱。又过了两年,何某离婚时,他的妻子要求分配公婆留下的一半房产。法院支持了何妻的要求。而何某则大呼不公,却因为拿不出自己父母的遗嘱,只能徒呼奈何。

此类情况中,如果老人留下遗嘱,声明只将财产交给亲生儿女,固然是一个解决办法,但在中国的正常家庭中,这种遗嘱无疑会在原本和睦的小夫妻之间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另一种更加稳妥的方式是“隔代继承”,爷爷奶奶的财产直接遗赠给孙子孙女。这样既规定了财产的去向,又不会影响子女的夫妻关系。但是,隔代继承有一个最大的风险:时间。在遗嘱生效的两个月内,受益人必须要办理继承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出现了本来应获得遗产的受益人,由于一两年内都没有办理手续,结果被亲属中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到手的房产被亲戚们分走了。

离婚时共同财产被转移

市民刘先生投资了一家公司。在准备与妻子李女士离婚时,他将手中的股权以低价转让给了自己的弟弟。李女士不服,认为这是明显的转移财产的行径。但问题是,这家公司虽然有着良好的成长性,并且不远的将来,盈利已经可期,但在二人准备离婚时,确实仍然在赔钱。一个赔钱的公司,以廉价转让股权,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陈凯律师说,有的夫妻离异时,弱势一方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要求直接分割股权,但这又有可能使得另一方干脆将公司弃之不用,另起炉灶开设新的公司。

“在实践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大老板的配偶,专门在公司即将上市的时候提出离婚,每到这个时候,提出离婚一方的经济要求往往最容易得到满足。这是因为,老板夫妻离婚将决定股权的分配、归属,属于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一旦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公司就属于‘股权不明晰’,根本无法上市。”陈凯说,这样的例子虽然极端,而且与普通老百姓关系不大,但在法律上,却是一个相当难以解决的问题。

他山之石

国外常通过信托

规避类似纠纷

“在国外,公民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往往通过信托的方法来规避。”陈凯律师说,这就是将主要财产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内的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和调整。

他说,最重要的是,信托内的财产是“隔离”的,这一点在国内也同样适用。“比如海南江燕的那种案子,如果在负债之前,她将一部分财产转移到信托当中,就可以起到隔离自身和配偶债务的效果。根据中国的信托法第17条,除了一些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对于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如果违反该规定强制执行了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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